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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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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6/22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何?

本局表示,最近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為何?
本局指出,有關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可分3點來說明:
一、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本局舉例說明,某公司員工一個月正常工作日,每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之累計已加班時數為49小時,依上揭規定其中46小時之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另外超過(46小時)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該員工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其8小時的加班費亦免納所得稅。
本局籲請扣繳單位計算並給付加班費時,應依上述徵免所得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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