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除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辦理營業登記
本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的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將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本局指出,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所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本局並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持有1年以上」,係指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年,或自戶籍遷入日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年而言:而「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為限,其用地超過上開標準者,則應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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