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繳納期限申請實物抵繳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本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如其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納稅期限,始申請以實物抵繳者,稽徵機關仍可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本局指出,逾越納稅期限始申請實物抵繳者,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其期間之計算為逾限繳期限後至申請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滯納利息的計算基礎為本稅加計滯納金,而計算「滯納利息」所適用的利率是每年1月1日的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免權益受損,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申請抵繳,以免過了繳納期限遭受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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