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繳納期限申請實物抵繳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不適用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有關「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之規定。 本局指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故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後,縱尚未辦妥房屋移轉登記,惟因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依上開強制執行法規定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故應以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認屬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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