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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6/07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私人間直接讓受上市有價證券,應於有價證券集中市場交易

本局表示,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私人間直接讓受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市場為之。
本局指出,最近發現有不少證券代徵人(證券買受人)購買一個成交單位以上之上市有價證券,不透過證券商進行交易而以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惟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無法辦理股票過戶,轉向本局申請退還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發現其交易行為違法,恐被追究刑責,又自行撤回申請。
總之,如購買上市公司一個成交單位以上之股票,因未在證券交易集中市場為之,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將受同法第177條規定處罰,即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本局特別提醒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務必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而遭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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