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藉高買低賣股票,規避稅賦,稽徵機關將予調整
本局表示,自87年度兩稅合一實施後,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時,個人股東取得該項股利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本局指出,最近查核某投資公司長期投資時,發現該投資公司於93年7月間以高價向股東買入未公開發行之關係企業股票,復於同年12月再以低價將原購入股票賣回給股東,帳上產生鉅額之證券交易損失,該損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申報時已自行帳外調整。惟經深入追查結果,該投資公司帳上累積未分配盈餘約數億元,如依正常程序分配予股東,就個人股東而言,以綜合所得稅稅率40%估算,需繳納高額綜合所得稅,而該公司利用高價向股東購買股票方式,除可變相將盈餘分配予股東,幫助股東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事後以低價賣回給股東,所產生鉅額損失,又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使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應繳納稅賦減少,此交易安排顯係操縱稅賦。 本局呼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分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以維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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