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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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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6/07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個人領取損害賠償,應否申報所得稅

本局表示,最近發現有個人領取鉅額損害賠償費,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明確屬損害賠償性質,經本局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處罰鍰。
依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釋規定,屬填補損害之賠償性質者,可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稅。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因此,個人所領取損害之賠償,如經查明確屬填補所受損害,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如非屬填補所受損害,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因個人較無保存各種交易文件習慣,法令亦無明文規範個人保存憑證之期限,涉及受領鉅額賠償費之事件,並非經常性交易,相關書面憑證及文件資料,應培養未雨綢繆專卷存檔之良好習慣,以免事後被國稅局查獲,因無法明確說明及提供相關證明確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資料,遭上開法令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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