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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10/23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仍應受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最近轄內有營業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經該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營業人不服,補附進項憑證,主張所漏報營業稅額,經減除所取具之進項稅額後,實際上並無逃漏稅額,請予撤銷原罰鍰處分。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以營業人取得同法第33條所列之合法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故營業人有短報、漏報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額者,除於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前補報補繳營業稅,而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外,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稅額,自與上開規定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不符。是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故前揭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經查獲始補附進項憑證,自不得准予扣抵。該所提醒營業人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仍應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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