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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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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10/14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房地交易如為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課徵個人所得稅申報。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與房屋使用權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課徵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所說明,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二)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等。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所特別提醒,房屋、土地交易如為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方耀輝,電話:05-7820249轉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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