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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9/25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契約及支付證明外,仍應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判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指出,於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1仟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及領款收據證明等形式文件,惟未能提示勞務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剔除該佣金支出並補稅。

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張麗雪,電話:04-23051111轉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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