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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9/16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外銷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及賠償給付證明文件等資料外,損失金額每筆超過新臺幣90萬元時,尚需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又如有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許秋萍,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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