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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9/15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同年度有受領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之個人,執行業務所得不可與薪資所得併同計算後列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扣除

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在所得稅法的定義,是完全不同的所得類別;前者係指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而後者指的是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此二種所得皆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該所說明,以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領有薪資所得者最高可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000元,若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8,000元者,僅得就該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另執行業務所得,係按全年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其成本費用亦可按設帳並保存憑證方式列舉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費用率核算。
該所強調,李小姐薪資所得部分,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扣除,至於執行業務所得部分,也可以按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列報,二種所得類別不同,計算所得額基礎亦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紀櫻花,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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