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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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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9/08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進租稅公平,總統於104年6月2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暨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及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新制)。
該所強調,因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自105年起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土地,會有適用新、舊制並行之情形。為了讓納稅義務人可以瞭解明年出售房地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所特別針對個人出售房地之課稅範圍、課稅起日、申報方式及自住重購退稅如何區分新、舊制不同之處說明如下:

一、課稅範圍:舊制:房屋交易。
新制:房屋、土地交易。

二、課稅起日:舊制:取得時間在104年12月31日前且持有期間逾二年。
新制: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三、申報方式:舊制:於所得年度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新制:採分離課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

四、自住重購退稅:
舊制:1.賣小屋換大屋可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屬財產交易所得之稅額。
2.無重購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規定。
新制:1.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
換小屋:按重購金額占出售價款比例退稅。
2.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聯絡人姓名:劉麗珠、電話:049-2990991分機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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