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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9/0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因視同贈與而移轉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仍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一般贈與方式移轉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甲君詢問,其於104年3月將名下1筆價值500萬元農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女兒,惟女兒僅支付200萬元,差額300萬元免除支付義務,則該300萬元部分是否應繳納贈與稅?
該所說明,甲君係以買賣方式移轉農地,其本質上為支付價金不足而視同贈與,該免除之債務300萬元與直接贈與財產之性質不同,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故本案視同贈與總額為3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80萬元,應課徵贈與稅8萬元。
該所特別呼籲,一般贈與情形下移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即以贈與而非買賣方式),才有免稅規定之適用,並應注意該農地自贈與之日起5年之管制期間不可出售或再贈與他人,且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戴淑梅,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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