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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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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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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9/04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北港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因此,出借時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應納稅額之計算,係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所以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行為,經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後,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稅負。該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遭查獲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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