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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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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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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8/2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若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作住家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只要查得納稅義務人有將房屋借用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情形,稽徵機關即會於核課期間內依法發單補徵漏報租賃所得之應補稅額。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綜所稅股黃婉菁,電話:(049)2990991轉206,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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