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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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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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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8/2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含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據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及違約金收入,若係因銷售行為所衍生而加收之賠償款及違約金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所提醒營業人應釐清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之性質,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額外加收之費用,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鄭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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