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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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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8/24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中訊)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或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常舉辦各項國內、外旅遊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如何列報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的旅遊支出費用將因旅遊對象不同而有不同帳務處理:若為員工旅遊,該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若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依據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函釋,就招待到國內、外旅遊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性質,自102年01月01日起無須列報於交際費,可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費用上限規定之限制。惟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世文,電話:04-23051116分機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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