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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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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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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8/1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進出口、借貸關係或投資國外企業或機構,而發生以外幣為收付工具之應收或應付款項,該外國貨幣如發生匯價變動,則原幣債權於收取後兌換為新臺幣,或原幣債務以新臺幣兌換清償者,即屬已實現兌換盈餘或虧損。於列報兌換損益時應注意下列規定:一、應以實現者為限,其僅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者,不得列報損益。二、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損益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該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於101年8月6日購買美金30萬元存至A銀行外幣存款帳戶,並按購買時與年底之匯率換算之美元幣值差額,列為當年度之兌換損失,經該所以其僅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否准列報該兌換損失。
該所呼籲,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發生之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不得列報兌換損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宋秋美,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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