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7/2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民眾來電詢問,其欠繳特種貨物勞物稅尚提起訴願中,稽徵機關已就其所有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致遭該署執行扣押存款,強列質疑國稅局簡直是在搶人!
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所作復查決定不服,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提起訴願,除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外,其餘案件皆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之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另依據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該納稅義務人因對稽徵機關所作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惟未繳納半數致移送強制執行扣押存款,本所委婉向該納稅義務人說明如願意自行繳納半數稅款,本所也將依上述規定向執行分署撤回執行。
沙鹿稽徵所呼籲,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並不相同。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財產既經稅捐機關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服務管理股黃莛珈,聯絡電話:04-26651351 轉512)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