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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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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7/2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若餘額為正數者,須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反之,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100年1月1日及102年1月1日以每股5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20萬股及40萬股。甲公司在103年7月1日以每股7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3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20萬股係出售100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00萬元〔(70元-50元)×20萬股〕,餘10萬股屬出售102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該10萬股票交易所得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換言之,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00萬元〔(400萬元/2)+200萬元〕。
該分局強調,營利事業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必須滿3年以上,才能適用所得半數課稅的規定,請營利事業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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