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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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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6/25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就當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者處2倍以下或未辦理結算申報處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虧損200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有虧損100萬元,因此無應納稅額,依前揭規定,短漏所得100萬元應按102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漏稅額,本案漏稅額17萬(100萬×17%)應處2倍以下罰鍰。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法確實申報,如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

  對以上說明如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李家溱,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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