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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6/22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出售不動產除了收取出售總價款外,還收到買方補貼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該項補貼之稅款,是否屬於出售房地的總價款,又該如何計算特銷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特銷稅是以銷售價格按適用稅率計算,而且特銷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而所謂特銷稅之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不論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有無包含特銷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特銷稅款,只要是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特銷稅款,如確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依規定應計入銷售價格繳納特銷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以總價10,000,000元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出售持有期間不滿1年的房地予乙君,並於該合約書中載明賣方(甲君)應負擔之特銷稅由買方(乙君)負責繳清,所以買方乙君給付合約書簽訂之買賣總價10,000,000元外,並另支付特銷稅1,500,000元給賣方甲君。甲君申報特銷稅之銷售價格應為11,500,000元(合約書總價10,000,000元+買方給付之特銷稅1,500,000元),按稅率15%計算繳納特銷稅款1,725,000元。惟民眾常以合約書簽訂之總價10,000,000元申報繳納特銷稅款1,500,000元,至於買方支付或補貼賣方之應納特銷稅款1,500,000元,則未計入銷售價格計算特銷稅,致短漏報繳特銷稅額225,000元(買方支付特銷稅1,500,000元*15%),如經稽徵機關查獲,不僅須補稅,還要處以3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電話:05-7820249轉311林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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