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買方因違約所支付予賣方之違約金,係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自應於收取違約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該所亦強調,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避免造成漏開發票之情形。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銷售稅股林雍盛,電話:(05)6338571轉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