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日有公司會計詢問:公司打算出售持有部分股票,有關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之相關規定為何?
該所說明,證券交易所得因已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故102年起,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基本稅額申報及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營利事業方面重點如下: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扣除額為50萬元、基本所得徵收率12%、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以證券交易所得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故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確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被罰。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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