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規定,所謂「營業期間不滿1年」,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因此,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停歇業,辦理決算申報時,應按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不滿1年之規定,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
但清算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不適用前開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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