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或固定資產之移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雖以登記之商號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故獨資商號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實際上係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原負責人將商號餘存之存貨或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廖美玉,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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