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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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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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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4/09/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中訊)個人出售因贈與或繼承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賣出房屋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或繼承時該房屋之時價,該時價之認定,係以受贈與及繼承時據以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俗稱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贈與人甲父買進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後,轉贈A子,經稽徵機關按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核定贈與稅;A子取得受贈房地所有權後如以總價5,0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假設賣出時土地公告現值仍為800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則A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計算方式如下:
(1)以總賣出收入(5,000萬元)減除總成本(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及必要費用(假設為100萬元),計算房地總所得3,900萬元(5,000萬-800萬-200萬-100萬=3,900萬)。
(2)再計算賣出時房屋現值佔房地現值之比例為1/5 (=200/200萬+800萬)
(3)最後計算出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780萬(3,900萬*1/5=780萬)。
  該所提醒,個人出售因贈與或繼承而取得之房屋,應依規定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僅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納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輔導自動補報繳,仍不依實際成交價額、受贈與或繼承時之價格及費用補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以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損益,補徵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電話:04-2305111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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