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予他人名下未取具所有權,嗣後再行出售並取得代價,係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申報納稅。
該所說明,該銷售係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並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營利事業常誤以為係土地交易免稅,致漏開發票及漏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遭補稅處罰。該所更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係對出名者有返還土地之請求權,該請求權乃債權性質,故在未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情況下,出售並取得代價,乃屬銷售該請求權,故無買賣土地免稅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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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竹山稽徵所 姓名:林育薪 聯絡電話:049-2641914轉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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