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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4/10/06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以排除課徵特銷稅。至於持有期間計算方式,是從原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非從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出售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期間。
該局近來查核發現,甲君於102年8月3日簽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未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特銷稅。經該局進行了解,發現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雖只有此戶房地,但是在銷售此房地前,並沒有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該局乃依照房地銷售價格500萬元按15%稅率補徵特銷稅75萬元並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該房地於100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嗣於102年8月1日交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8月3日與乙君簽立買賣合約,並於同年月11日將戶籍遷入,至同年9月中旬完成過戶登記於乙方,其購買系爭房地符合自行居住免徵特銷稅之規定。
該局指出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及第16條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或申報納稅發生時點,均明定以訂定銷售契約日為基準,甲君取得系爭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102年8月1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102年8月3日止,持有期間未滿1年,雖甲君於同年月11日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但不符合於銷售日期前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捐。
該局進一步指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即契約訂定日)前辦竣戶籍登記,籲請民眾於銷售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民眾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許嘉益,電話:04-23051111轉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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