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舉扣除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時,應注意該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可依前述規定申報減除,且不受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24,000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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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綜所稅課呂素敏,電話:04-7274325轉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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