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租賃合約約定租賃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有關房屋之折舊,依據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193號函釋,仍然應依照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則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該房屋折舊年限並非按承租年數計算,而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算,如果發現折舊提列年限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限,將依法調減折舊費用並補徵稅款。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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