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指出,最近查核某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機關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時,未列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致漏報所得,經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所強調,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納稅務義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楊婷琪,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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