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凡對於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但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未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吳俊儀,電話:(05)6338571轉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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