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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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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3/7/25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今(102)年6月25日立法院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本次主要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取消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之設算課稅規定。 二、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個人課稅方式採行「設算為主、核實為輔」,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者,應就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依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20%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此部分將由稽徵機關發單補徵,納稅義務人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將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之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排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者,仍維持現行之課稅規定,應自102年起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徵所得稅,可適用證券交易損益盈虧互抵以及長期持有之優惠。 上開修正後之證所稅課稅方式,符合漸進式改革原則,不僅整體租稅公平得以維護,且符合簡政便民原則,有助於恢復股市動能。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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