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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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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2/1/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92條規定,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之各項薪資、利息、租金、權利金…執行業務所得…等,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今年申報期間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達3日以上,憑單申報期間延至2月5日,因該日為星期日,順延至2月6日截止,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另憑單填發寄送所得人期間則順延至2月15日止。
該局指出,醫療院所及補習班業者,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依帳載核實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部分醫療院所及補習班業者,因採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其所得額,致其給付執業場所租金及員工薪資時,常漏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鍰。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另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吳明美,電話:04-23051111轉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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