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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3/1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若於已知股票將配發之股利後,再辦理孳息他益股票信託,將按股利時價核課贈與稅,股利所得並應列入委託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此類案件國稅局並將列入查核之重點。
中區國稅局指出:目前贈與稅計算「股票」與「股票信託孳息」之估價方式不同,股票需按贈與日之股票時價或公司淨值課稅,而股票信託孳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為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現值」之餘額;而「現值」係指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之。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期有發現納稅義務人,於公司開完股東會決議發放股利後,再辦理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票信託,藉簽證信託契約方式將股利贈與受益人,贈與標的由應按時價課稅之股利,轉換成僅需按信託財產時價減除現值之信託孳息,規避贈與稅高達3億餘元。此類案件委託人於被投資公司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契約,因該決議分配之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已明確之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故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就該孳息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現行贈與稅稅率,已由以往之最高稅率50%調降為10%,稅賦負擔已大幅減輕,切勿聽信不當租稅規劃之建議,以免得不償失。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石雨洲,電話:04-23051111轉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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