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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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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3/15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員林訊】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辨法」已於99年11月8日發布,並追溯至99年1月1日起實施。如公司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99年度申請期限為100年2月至6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基本資格。
另公司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曆年制公司99年度為100年5月申報),依規定格定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此外,公司如有依前揭辦法規定,應申請專案認定者,請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逾費用發生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始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專案認定及創新研究發展事業認定,如有疑義,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應辦理專案認定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費用。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費用。
(四)公司與國內、外業者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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