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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11/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經調查後始補報者,仍應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之情事,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調查基準日後,自行補辦申報及補繳營業税額,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經查獲於94年11月至12月銷售貨物計11,439,604元,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致逃漏營業稅571,980元,經該局處1倍罰鍰571,980元。甲公司主張因盤點庫存量錯誤致銷貨漏開發票,惟於接獲國稅局調帳通知函後,即已自行更正補開差額發票及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應免受罰等理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而所稱「進行調查」,係指稅捐稽徵機關對特定漏稅事實存在之可能性,發動調查程序派員展開調查,此即符合「進行調查」之定義,至於調查程序之發動有無對外宣示或表徵,並非重要。以上開案例而言,甲公司雖主張該局95年8月31日調查函,僅通知其提示94年度帳證資料,不能認定調查人員已進行案件之調查,惟此經行政法院以該局於發調帳通知函前已查覺甲公司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之申報異常情事,該調帳函文通知甲公司提示相關帳冊報表,已包括銷貨明細帳、商品進銷存明細表、銷貨發票及營業稅申報書等,足認該局於95年8月31日發函日期已開始調查甲公司有無漏開發票情事,即便該公司於提示帳證前,自行於95年9月14日補開立發票及補報補繳營業稅額,惟均晚於調查基準日95年8月31日,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一旦遭人檢舉或經有關機關進行調查,緃使補報及補繳稅款,仍要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周錦瑩,電話:04-23051111轉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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