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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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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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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10/31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執行案款沖銷順序
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稅款金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多加徵15﹪,逾30天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依各稅法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應納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期滿次日(一般為第31天)稅款繳納期限屆滿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公布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欠繳稅捐一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除罰鍰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外其餘應納稅款應加徵15%的滯納金及依各稅法規定按日加計滯納利息。如因經濟困難或天災等因素,欠稅人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沖銷順序為先抵繳執行費用、次抵本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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