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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09/0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所屬臺中縣分局核定綜合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4百餘萬元,乃按標準扣除額核定一般扣除額,補徵應納稅額39萬餘元,並處罰鍰15萬餘元。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甲君因無法證明其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故該局依法否准其以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自無不合,其訴為無理由,乃予駁回。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標準扣除額為定額,而列舉扣除額則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是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具有較大之節稅效果,惟如未申報,經核定稅額後即喪失其列舉扣除額之適用。該局最近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因未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徵稅額後始主張採列舉扣除額之復查案件,故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有未辦結算申報者,請速向所屬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核定應納稅額後,喪失主張列舉扣除額之權利。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陳錦桃,電話:04-23051111轉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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