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08/06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調查課稅資料,並予以補徵或裁罰。

新聞提要:營利事業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調查課稅資料,並予以補徵或裁罰。

(臺中縣訊)營利事業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原申報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依據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保持相關會計憑證記錄。同法第80條規定,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該分局表示,最近查得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申報所得額已達稽徵機關核定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發現依照成本及損費計算應取得進項憑證新台幣500萬元,但實際扣抵進項憑證僅30萬元等申報異常情事乃列為抽查案件,該公司因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而遭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在會計事項發生時,應依規定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保持相關會計憑證記錄,並依法申報納稅;倘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調查課稅資料,並予以補徵及處裁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鳳嬌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34)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