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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05/2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算30日內提起訴願。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如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然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事項,檢附相關證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書不服,得提起訴願之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如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則予順延,另如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所在地住居,計算該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且係以國稅局或財政部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如遲誤訴願期間,將遭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因9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事件,不服該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因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甲君收受該局復查決定書之日期為97年7月10日,又甲君設址於臺中市,依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4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97年7月11日起算,至97年8月13日(星期三)屆滿,甲君遲至97年9月1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則本件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乃予不受理。甲君仍不服,續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提起訴願,應注意不要遲誤訴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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