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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05/1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符合規定條件之營業人採專櫃銷貨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
(臺中訊)營業人採專櫃型態銷售貨物者,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可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之次日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或製造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在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百貨公司的經營型態比較特殊,通常與專櫃貨物供應商訂定書面契約,對於專櫃貨物的交易,明定抽成百分比及固定結帳期間,如果要求他們在發貨時就開立統一發票,造成很大困擾。因此,財政部在民國77年時,就規定百貨公司符合一定條件,也就是百貨公司若為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者,只要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即可於銷售時先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等到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結帳之次日再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時代進步,商業交易型態越來越多樣化,許多非百貨公司的企業也開始採專櫃銷售之經營型態。因此,財政部為因應時代潮流,考量業者實際經營型態,減輕業者稅務依從成本,已於近日放寬為只要符合規定之營業人均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適用,不再侷限於百貨公司。
該局特別提醒採專櫃銷售經營型態且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申請。至於未申請核准或條件不符之營業人,則仍應依規定於專櫃貨物供應商發貨時取得進項統一發票,否則即涉及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而應依法按未取得憑證金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洪錦城,電話:04-23051111轉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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