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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04/3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以免逾期致使權益受損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以免逾期致使權益受損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國稅局補稅之核定稅額通知書時,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以免逾期致使權益受損。
該局另指出,核定稅額通知書若屬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亦應於該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該局近來受理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許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出租房屋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經該局民權稽徵所以其中借款利息係非屬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所支付,乃否准依其申報數減除,改按財政部訂頒標準43%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許君不服,復查主張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欠稅案,已以書面向原查申請異議,之後卻無接獲任何書面回覆云云,案經該局調查發現該補稅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96年7月30日(星期一),已於同年7月9日合法送達,其復查申請之末日為同年8月29日(星期三),許君遲至97年10月22日始提出復查申請,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因而駁回許君復查之申請。許君猶未甘服,循序提起訴願,仍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復查之期限30日並不等於1個月,尤其是28天或31天的月分,請納稅義務人要注意申請復查期間之規定,以免權益受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紀賀耀,電話:04-23051111轉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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