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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政府發放消費券,各縣市政府為鼓勵民眾消費,紛紛舉辦抽獎活動,規定消費達一定金額者得憑統一發票參加抽獎,以致部分民眾持消費券消費時,要求營業人分張開立發票,以增加中獎之機會,造成營業人之困擾。該局表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交付買受人。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該局呼籲營業人接受民眾持消費券消費時,不論消費對象為個人或營業人,均應就該銷售行為依前述規定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例如:民眾至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便利商店購買商品,若僅購買4項商品,於結帳時一張發票即足以記載所購買之商品,則僅可開立一張統一發票;又倘於結帳後再次消費,始得另行開立他張統一發票外,尚不得於結帳時,就所銷售之貨物開立多張統一發票,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另消費者前往使用手開統一發票之商店消費時,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瓊瑤,電話;04-23051111轉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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