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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01/02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7年10至12月份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98年2月1日開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另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下列之進項稅額,則不適用本法第25條扣減之規定:

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自用乘人小汽車。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並按時申報進項憑證,得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營業稅額,別忽視您的權益哦!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資訊科李秀珍,電話:04-23051111轉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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