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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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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12/16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971106台財稅第09704555160號函釋,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的規定修正,自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該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如果有下列三種情形都可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
第1種情形: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3億元。
第2種情形: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3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5億元,必須同時沒有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也沒有依法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必須未與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交易;至於其他營利事業也必須未與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交易。
第2種情形的例外規定,放寬了享有租稅減免優惠與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金額的限制,就是該營利事業雖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但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金額在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一樣也是可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
第3種情形:就是不符合第1及2種情形,但是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2億元。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上開內容仍有疑義時,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麗香, 電話:04-23051111轉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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