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新聞提要: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符合一定情形,於報繳97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一、 經營製造業者。二、 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三、 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該局特別提醒,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97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如有上開情形之一者,應及早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如未依規定辦理,國稅局將會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3年內將不得再採用直接扣抵法。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