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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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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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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10/1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
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近來於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
出-消耗性器材900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其中有21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
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依規定否准
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
「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
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
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
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
品應轉為期末盤存,亦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
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游雪華,電話:04-23051111轉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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